卫生健康局是负责地方公共卫生、医疗机构管理的政府机关,主管医疗护理质量、医疗纠纷、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爱国卫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艾滋病防治和新农合基金管理的总协调。
工作职责
卫生健康局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当地实际,研究起草卫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研究制订当地卫生事业发展改革的有关方案、工作规划、政策和指导性意见,并组织实施。
- 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当地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 负责制定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规划。依法监测传染病,建立预警机制,防止和控制疫情的暴发和蔓延;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与促进。
- 负责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涉及卫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当地院前急救系统和医疗救治系统,组织开展应急医疗救护工作。
- 负责对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饮水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等相关公共卫生实施监督管理。研究监测各类与人群健康密切相关的重大危险、致病因素。
- 负责对当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医疗服务项目开设、医疗新技术运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医疗卫生从业人员以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等实施许可准入和监督执法。
- 依法动员、组织公民无偿献血,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安全。
内设机构
卫生健康局内设机构包括:- 办公室
- 规划发展与信息化科
- 财务科
-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科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疾病预防控制科
- 体制改革科
- 医政医管科
法律依据
卫生健康局的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