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安全和优质饮用水 健康饮用水的标准 (确保安全优质播出)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
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发展历程
- 1956年:制定了饮用水卫生标准,包括15项微生物、一般化学和感官指标。
- 1959年:修订饮用水卫生标准,增加到17项指标。
- 1976年:再次修订饮用水卫生标准,增加到23项指标。
- 1985年:卫生部结合国情和国际先进标准,制定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将水质指标增至35项,并作为国家强制性卫生标准发布。
- 2001年:为与国际接轨,卫生部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修改了GB5749-85标准,增加和修改了某些指标,加强了对有机污染的监测。
- 2006年:鉴于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带来的水源短缺和污染问题,《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发布,进一步完善了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组成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可包括两大部分:
- 法定的量的限值: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中各种有害因素不影响人群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法定的量的限值。
- 法定的行为规范: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各项指标达到法定量的限值,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的各个环节的法定行为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必须满足三项基本要求:
- 为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要求生活饮用水不含病原微生物。
-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要求水中的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及潜在的远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
- 水的感官性状是人们对饮用水的直观感觉,是评价水质的重要依据。生活饮用水必须确保感官良好,为人民所乐于饮用。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共96项,其中:
-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15项,主要为了保证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 毒理学指标15项,是为了保证水质对人不产生毒性和潜在危害。
- 放射指标2项,是为了防止放射性物质对人体的危害。
- 细菌学指标3项,是为了保证饮用水在流行病学上安全而制定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作用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在保护人群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 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预防疾病发生。
- 提高饮用水质量,保障人民的生活质量。
- 为饮用水生产、供应、管理等提供依据。
- 促进饮用水卫生事业的发展。
通过卫生部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宣传贯彻,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较好的落实。广大人民群众可以通过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的饮用水水质公告,对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规范,随时了解饮用水水质状况,保障自己的饮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