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规定
1. 点位的埋设和施测要点
基准点应设在建筑物变形影响范围以外且便于长期保存的稳定位置,作为永久性基准点。
在每次观测前均应检核基准点的稳定性。
根据沉降观测的有关文件规定,布置沉降观测点需在建筑物附近较隐蔽且土层较稳定的地方设置不少于 3 个永久性基准点。
沉降观测应从基础施工开始。
在观测期间对观测点要严加保护。
2. 仪器及相关观测要求
观测仪器:NA2 配 GPM3 测微器的水准仪及铟钢尺或同等精度水准仪。
观测相邻点高差中误差:≤0.15mm。
前后视距:≤30m。
前后视视距差:≤1.0m。
前后视距累积差≤3m。
往返较差附合或环线闭合差(mm):≤0.15√一n(n 为测站数)。
3. 观测成果报告
沉降观测成果表
沉降观测点位布置图及基准点图
p-t-s(荷载、时间、沉降量)曲线图
v-t-s(沉降速度、时间、沉降量)曲线图
建筑物等降曲线图
沉降观测分析报告
具体规定
1. 沉降观测周期和观测时间
首次观测在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
主体结构每三层观测一次。
使用阶段第一年观测 4 次,第二年观测 2 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1 次,直至稳定为止。
2. 测量单位的职责
在合同签订之后应携带相关资料到市质安站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