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一元硬币的价值

   

为规范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流程,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无人认领遗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两种情形,在公告期届满后仍无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遗体:(一)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二)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在防腐期15个自然日届满后不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

二、公告程序

  1. 死亡确认与公告:医疗机构内死亡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人员,由医疗机构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对于非正常死亡、身份不明或无法联系家属的遗体,公安机关需进行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备案,并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加注遗体处理意见。殡仪馆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收运遗体。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遗体由民政部门在本部门公众网和殡仪馆对外公告栏予以公告。
  2. 公告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满60个自然日仍无人认领的,殡仪馆可以对遗体进行处理。

三、遗体处理

  1. 火化与骨灰保管:无人认领遗体火化后,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留2年。在骨灰保留期间如有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殡殓处理费用由认领者负责;骨灰保留期满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负责处理。
  2. 特殊情况: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无需公告,殡仪馆可以对遗体进行处理:(一)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书面表示放弃认领的;(二)正常死亡遗体已出现膨胀、腐臭气味、舌肿眼突等明显腐变症状的;(三)公安机关签署意见确认为无人认领的;(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

四、费用问题

骨灰保留期间如有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殡殓处理费用由认领者负责。骨灰保留期满仍无人认领,费用由殡仪馆承担。

五、相关说明

本办法参照《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

六、 附则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社会纠纷,所有遗体处理流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殡仪馆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及时更新信息。民政部门应定期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本办法自[颁布日期]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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